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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辩证关系
发布时间: 2014-07-01 09:41:51   |   阅读数: 1010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 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确立了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等。《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龙头的政务公开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是我国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阳光政府建设实践的一个里程碑。

一、电子政务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机关为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而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是新时期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和法定网络平台。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网站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手段和主要平台。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手段,这种形式符合条例对信息公开工作形式的要求,也符合目前政府机关工作的实际。从现实看,一般省市区级政府开办有政府公报,而省市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大都未开办公报,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只能作为应急和临时而不是平时长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手段,所以县级以上政府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只能选择政府网站作为日常和长期的主要手段;

二是网上信息公开的时效更好,覆盖面更广。互联网是当今世界上最快速最先进的信息传播手段,通过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各级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工作比采用其它任何方式的信息传播更快、时效更高,反映更敏捷。同时互联网联接全世界,通过政府网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全世界的网民都可受益,这就大大地拓展了信息公开的覆盖面。许多政府网站设立的繁体中文版和英文等外文版页面,可直接面向港澳台和国外大众提供政府信息和咨询、求助、办事及投资、旅游方面的信息服务,服务面广层次更高;

三是网上信息公开的成本相对较低。传统的信息公开一般采用黑板、报纸期刊、电视广播以及政府公报等方式开展。但社会媒体不能专为政府发布信息,若要利用报纸等社会媒体专门为政府订发信息,成本将会很高。政府公报可专为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工作,但公报目前主要是以赠阅方式发行,发行面受费用限制,若要扩大服务覆盖面,就要大大增加发行赠送量,成本就会不断提高。但政府网站投资建设运行后,持续发布信息的成本很低,大量信息的发布不会带来费用的大大增加,对于政府机关降低行政成本、有效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十分有利。而对于具备上网条件的社会公众,目前在家中或网吧都可以用很低廉的成本通过网络享用政府的网上服务;

四是网上信息公开的效率更高。无论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或政府公报等方式发布政府信息都存在着受众不便对信息进行有效记忆(收存、保存)、发布时可能用不着、用时又很难再找到等问题。但利用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所有信息以电子数据方式存放在计算机存贮介质上,可长期保存,随时利用,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公众。

综上所述,利用政府网站开展信息公开,其具有的一些独特的优势和特点是其它公开手段所不具有或不可替代的。在新形势下,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将是一个主要的平台和手段,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电子政务特别是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应用,将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坚实的手段和平台保障。

信息来源: 信息化建设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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